宁夏独生子女母亲可增加40天产假
2007年07月12日09:14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法定产假期间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4%-1%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4%-1%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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