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工资增幅应适当高于GDP增幅
作者:傅新日前出台的《上海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提出明确要求,3年内基本形成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工资增幅要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幅相适应,以使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趋于合理。(8月29日《上海证券报》)
众所周知,在“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早已是民心所向并成为各级政府共识的时代背景下,一方面,诸如企业只涨利润不涨工资、企业员工工资收入差距拉大、农民工工资几年未涨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另一方面,职工工资何时增长、增长多少以及增幅应据何而定等问题,仍都是一些糊涂账。实际上,不管是职工工资与物价指数挂钩,还是随着企业利润增长而增长,抑或百姓收入与GDP增幅以及政府财政收入增幅相适应,只要职工工资增长与其中任何一项挂起钩来,并落实到位,都将是民众之幸。从这个角度看,上海市明确要求“职工工资增幅要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幅相适应”,无疑是一个令人期待的好消息。
不过,要求职工工资增幅与GDP增幅相适应,还只是一小步。这不仅因为上海市的这个要求是一个原则性要求,要将之落到实处还有待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有待政府的大力推进,更重要的是,职工工资增幅与GDP增幅相适应,这个要求(标准)并不高,至少离很多民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笔者认为,考虑到目前的“国情”,从更高标准出发,职工工资以及百姓收入的增幅应适当高于GDP增幅才是。
在职工工资及百姓收入方面,目前的最大“国情”是: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分配率)过低,我国城镇职工工资只占GDP的12%,加上农民收入不到GDP的10%,百姓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不足22%。根据中国社科院李志宁教授的估算,约占GDP四分之一的工资和福利,养活了99%的民众。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甚至达到了65%,比如美国的分配率为58%。很显然,只有保持职工工资增幅适当高于同期GDP增幅,才能逐渐扭转我国劳动者收入占GDP比重过低的现状,让GDP的分配率趋于合理。
据8月29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上半年我国GDP增幅为11.5%,而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幅则高达30.3%,增收7280亿元。政府财政收入增幅远高于同期GDP增幅,从一个侧面表明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过大,相应地,包括职工在内的百姓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而更为直观的两个数据对比也许更能说明问题:上半年政府财政收入增幅30.3%,而全国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增幅为18.5%。
增加职工工资,看上去是企业的事,但实际上,其与政府财政收入增幅是紧密相关的——政府财政收入增幅越大,意味着政府从企业收取的税费越多,企业就难以保证员工工资的大幅增长。所以,职工工资增幅与GDP增幅相适应也好,适当高于GDP增幅也罢,仍然是一个“让利于民”的问题,要将其落到实处,不仅取决于企业,更取决于政府。
(责任编辑:范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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