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2007年09月18日07:22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张泰欣

  再细化上市公司信披及相关方行为

  中国证监会昨日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布对股价敏感的重大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而对于上市公司计划中的重大事项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通知》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

  此外,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责任编辑:郭冀远)

(责任编辑:郭冀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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