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07年10月08日19:20  来源: 新华网    作者:王传真

  新华网深圳10月8日电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对2007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根据深圳市《关于2007年度最低工资调整的请示》,调整后特区内最低工资标准为4.89元/小时、850元/月,比2006年度增长了4.9%;特区外宝安区和龙岗区为4.31元/小时、750元/月,比2006年度增长了7.1%,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据介绍,深圳市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了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城市。

  深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适当缩小特区内外最低工资的差距;横向比较部分国内主要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使此次调整更科学合理,深圳市相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最低工资调整的各项调研和测算工作,在用工量较大的区域开展人工问卷调查,近1000家企业13801人参加了网络调查,1100家企业约17000多人参加了人工调查,以上共取得30974份有效调查数据,成为全市最低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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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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