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农行原副行长张希仲等四名被告人受审
2007年11月06日21:54
来源: 新华网
作者:曹国厂 董智永
作者:曹国厂 董智永
邯郸农行原副行长张希仲等受审
四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新华网石家庄11月6日电 11月6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中国农行邯郸分行原副行长张希仲、现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长海、现金管理中心原三级主管李艳霄受审。
在2007年3、4月间,邯郸农行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等从金库盗取现金5000多万元,直至案发后邯郸农行才发现金库现金被盗,从而暴露了邯郸农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希仲身为主管现金管理中心的副行长、被告人安长海身为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均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其中,被告人张希仲自2004年12月23日至2007年4月17日未查过库,被告人安长海在2007年3月未查库。被告人李艳霄虽然不是现金管理中心的会计主管,但受现金管理中心领导的指派,担任着会计主管的查库责任,也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
2007年3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针对邯郸农行部分支行存在的问题,向邯郸农行发出了“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其进行整改,但张希仲作为分管部门的副行长并未严格按照邯郸监管分局的意见书贯彻落实。
2007年4月,现金管理中心数日未向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分行交款,作为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的安长海对此毫不知情,未尽到职责。由于三被告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使任晓峰、马向景二人从金库中盗窃现金5000多万元的行为得逞。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希仲、安长海、李艳霄在分别担任邯郸农行副行长、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现金管理中心三级主管期间,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日下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还开庭审理了邯郸农行直属营业部会计主管程红英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一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12日17时30分许,邯郸农行管库员任晓峰打电话给被告人程红英,谎称其一个朋友是直属营业部的大户,要存95万元,被告人程红英以快下班无法清点为由予以拒绝。任晓峰提出由现金清点中心替其营业部收款后,被告人程红英表示同意为其办理。程红英违反操作规程,在未见储户、未审核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收取现金的情况下,授权柜员赵新翠办理了95万元的存款业务,并让任晓峰代替储户在存款凭条上签名确认,致使邯郸农行损失95万元。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红英在担任邯郸农行营业部会计主管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了辩护。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上述两案。
四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新华网石家庄11月6日电 11月6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中国农行邯郸分行原副行长张希仲、现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长海、现金管理中心原三级主管李艳霄受审。
在2007年3、4月间,邯郸农行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等从金库盗取现金5000多万元,直至案发后邯郸农行才发现金库现金被盗,从而暴露了邯郸农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希仲身为主管现金管理中心的副行长、被告人安长海身为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均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其中,被告人张希仲自2004年12月23日至2007年4月17日未查过库,被告人安长海在2007年3月未查库。被告人李艳霄虽然不是现金管理中心的会计主管,但受现金管理中心领导的指派,担任着会计主管的查库责任,也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
2007年3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针对邯郸农行部分支行存在的问题,向邯郸农行发出了“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其进行整改,但张希仲作为分管部门的副行长并未严格按照邯郸监管分局的意见书贯彻落实。
2007年4月,现金管理中心数日未向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分行交款,作为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的安长海对此毫不知情,未尽到职责。由于三被告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使任晓峰、马向景二人从金库中盗窃现金5000多万元的行为得逞。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希仲、安长海、李艳霄在分别担任邯郸农行副行长、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现金管理中心三级主管期间,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日下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还开庭审理了邯郸农行直属营业部会计主管程红英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一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12日17时30分许,邯郸农行管库员任晓峰打电话给被告人程红英,谎称其一个朋友是直属营业部的大户,要存95万元,被告人程红英以快下班无法清点为由予以拒绝。任晓峰提出由现金清点中心替其营业部收款后,被告人程红英表示同意为其办理。程红英违反操作规程,在未见储户、未审核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收取现金的情况下,授权柜员赵新翠办理了95万元的存款业务,并让任晓峰代替储户在存款凭条上签名确认,致使邯郸农行损失95万元。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红英在担任邯郸农行营业部会计主管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了辩护。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上述两案。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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