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引发热议 两大意见待解
境内外企业不同待遇
呼吁书提出的另一反对理由是,“<条例>草案明显体现了对国外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对国内企业监管严于国外企业的不平等情况,严重削弱了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内企业在注册之前必须经过生产质量检查、产品研制核查两个环节。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五条,进口医疗器械的研制情况核查可以与生产企业的瞬榭梢杂肷笠档闹柿抗芾硖逑导觳橐徊⒔小?
根据深圳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尽管新条例主张境外企业的研制核查和质量体系检查一起进行,但是实际上中国的药监部门并不对境外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因此产品注册时的研制核查也无从谈起。“而境内的企业是逃不掉的,每一个产品注册时必须先送到省里去做研制核查,这极大地增加了境内企业的成本,明显不公。”
按常理,研制核查相当于真实性核查,其本意在于防止企业在研制过程中作假。现行的条例并没有规定研制核查的内容,企业只需自我声明,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此外,呼吁书还认为<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所涉及的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只针对国内企业,造成国内企业的实际负担高于国外企业。在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管体制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争辩管理体制
有医疗器械企业人士表示,业内原本对<征求意见稿>期望颇高,因为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管体制在实际运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而近年来在医疗器械产品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弊病也与体制有关。然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正面回应外界对体制的质疑。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确立了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分别由市、省、国家药监机构审批注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框架下,全国包括国家局、31个省级局、680多个设区的市局,总共有700多个药监部门具有审批发证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副巡视员常永亨撰文指出,这种分级审批的格局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各地审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地掌握的标准尺度也不同,导致一些技术水平较低、质量较差的产品在某些省市得到批准,而另外一些技术水平、质量更高的产品在其他省市却得不到批准。最严重的是,一些本不应按器械审批的产品,在“某些省市也被超范围批准”。
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在提交给国家药监局的汇报材料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由国家局、省局两级构成的审批体制。”他们主张取消现行的三级审批制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由国家局集中管理。国家局可以根据各地的产业分布情况,设立若干直属的注册审批分支机构。
深圳市药监局一位官员也表示,当前药监体制最大的挑战在于理顺国家、省、市三级药监机构的职责划分。他认为,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包括生产许可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与维持)应由基层局(地市级和副省级市)承担,而国家局合省级局应从日常的审批事务(国家审批中心对三类医疗器械的审批除外)和监管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多地专注于决策和对下级局的指导、培训、监督(抽查、评估监管效果)与纠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各司其职,保证执行不走样。”
(责任编辑:王霰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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