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引发热议 两大意见待解

2007年12月08日02:0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境内外企业不同待遇

  呼吁书提出的另一反对理由是,“<条例>草案明显体现了对国外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对国内企业监管严于国外企业的不平等情况,严重削弱了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内企业在注册之前必须经过生产质量检查、产品研制核查两个环节。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五条,进口医疗器械的研制情况核查可以与生产企业的瞬榭梢杂肷笠档闹柿抗芾硖逑导觳橐徊⒔小?

  根据深圳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尽管新条例主张境外企业的研制核查和质量体系检查一起进行,但是实际上中国的药监部门并不对境外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因此产品注册时的研制核查也无从谈起。“而境内的企业是逃不掉的,每一个产品注册时必须先送到省里去做研制核查,这极大地增加了境内企业的成本,明显不公。”

  按常理,研制核查相当于真实性核查,其本意在于防止企业在研制过程中作假。现行的条例并没有规定研制核查的内容,企业只需自我声明,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此外,呼吁书还认为<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所涉及的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只针对国内企业,造成国内企业的实际负担高于国外企业。在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管体制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争辩管理体制

  有医疗器械企业人士表示,业内原本对<征求意见稿>期望颇高,因为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管体制在实际运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而近年来在医疗器械产品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弊病也与体制有关。然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正面回应外界对体制的质疑。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确立了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分别由市、省、国家药监机构审批注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框架下,全国包括国家局、31个省级局、680多个设区的市局,总共有700多个药监部门具有审批发证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副巡视员常永亨撰文指出,这种分级审批的格局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各地审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地掌握的标准尺度也不同,导致一些技术水平较低、质量较差的产品在某些省市得到批准,而另外一些技术水平、质量更高的产品在其他省市却得不到批准。最严重的是,一些本不应按器械审批的产品,在“某些省市也被超范围批准”。

  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在提交给国家药监局的汇报材料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由国家局、省局两级构成的审批体制。”他们主张取消现行的三级审批制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由国家局集中管理。国家局可以根据各地的产业分布情况,设立若干直属的注册审批分支机构。

  深圳市药监局一位官员也表示,当前药监体制最大的挑战在于理顺国家、省、市三级药监机构的职责划分。他认为,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包括生产许可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与维持)应由基层局(地市级和副省级市)承担,而国家局合省级局应从日常的审批事务(国家审批中心对三类医疗器械的审批除外)和监管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多地专注于决策和对下级局的指导、培训、监督(抽查、评估监管效果)与纠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各司其职,保证执行不走样。” 


(责任编辑:王霰儒)

(责任编辑:王霰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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