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出台

2007年12月12日04:16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张春健 赵鹏

    本报讯 财政部昨天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三类中央企业要向财政部、国资委上缴红利。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央企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资料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央企中仅通信企业就实现销售收入5605.5亿元,占央企收入总额8.1%,实现利润1391.1亿元,占央企利润总额18.9%。按保守计算,电信央企今年上缴的红利将达189亿元。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此前曾披露,今年央企利润预计接近1万亿元。

(责任编辑:关力培)

(责任编辑:关力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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