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央企分红试点帷幕拉开
2007年12月18日02:10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刘丽靓
作者:刘丽靓财政部国资委昨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遵照执行此前已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知称,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申报交纳的时间为12月20日前。
《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根据国资委发布的试行国资经营预算央企名单及其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第一类为具有资源型特征的18家央企,其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99家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32家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暂缓三年上交,此外中储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储棉管理总公司两家企业免交。
按照规定,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对中央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财政部、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责任编辑:谢晓茵)
(责任编辑:谢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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