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应对油荒 能源储备模式呈多样趋势

2008年01月04日01:4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叶一剑


  “油荒”依然在云南省的多个地方持续着。

  在这样的情况下,云南省从开始就表示出了强烈的建立地方政府直接掌控石油储备的意愿,其运作模式可能包括两种:一是像上海市那样交由地方政府所属的强势企业具体承建(详见本报1月3日<地方政府成品油专项应急储备胎动>),另外,就是尝试通过地方财政为此类项目的建设提供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社会企业投入。

  与云南的情况相似,由地方政府推动的能源应急储备在已经出现在广东、深圳、浙江等地政府的相关文件中,并开始展开实质性工作。

  至此,在关于地方政府是否有义务进行能源储备的争论没有完全平息之前,上海、云南等地出现的地方能源储备项目,为我国能源储备体系的完善以及未来能源竞争格局提供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对地方政府的能源储备义务做出了灵活性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在此之前的有关国家能源储备体系的探讨中,一度存在四级能源储备体系的说法(国家能源战略储备、地方政府能源储备、企业义务储备、用户储备),其中争论的焦点就是,省级政府是否有义务进行相应的能源储备。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告诉本报,有些省份本身能源丰富,并没有发生油荒,本身并没有进行能源储备的动力,而且,进行能源储备在其看来是剥夺了其依靠能源取得充分发展的权利。

  对此,<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这样看来,地方政府并没有被列入储备义务主体的范围。

  能源产品(对地方政府来说主要是石油)这一块,一般情况下,全国的大部分地区的成品油的供应都是由两大石油公司的配给网络来满足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炼油产业的分布与用油能力分布并非完全一致,再加上需求增长快于供给增长,个别地区的就开始出现油荒,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而持续时间也越来越长。

  所以,这些地区的政府出于当地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求,就有足够的动力来推动地方能源产品的储备,其中,主要是成品油的储备。

  比如,上海百联集团承建的上海的成品有专项应急储备项目。

  此外,2007年10月份,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广州市成品油供给应急预案(试行)>中明确表明,广州市发展集团具有“落实市政府成品油储备计划,负责本集团储备成品油的调配和补充市场供作”的职能。


(责任编辑: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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