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法草案起草专家:国资委将做“干净出资人”

2008年02月26日08:11  来源: 国企    作者:张娜


  作为出资人,各级国资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也应当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法草案三大看点 中国立法加强国有资产保护

  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专章规定

  国有资产立法总体思路重在保障国资权益

  国有资产法草案对监督体制作出原则规定

  2007年12月23日,《国有资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部在讨论和追问中酝酿了15年的法案由此正式进入立法通道。

  国资与国企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的焦点,出台相关法规正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有国资专家此前曾在本刊撰文提出,国资委该怎样处理好“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以及“资产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等问题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是否解决了这些问题?依据草案改变职责后的国资委将履行什么职责?主要任务又是什么?

  为此,本刊专访了起草小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

  剥离监管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完善出资人制度,并把出资人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上,这也是草案特别醒目地提出来的,“李曙光教授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进步。

  草案第二章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内容包括,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草案同时也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据李曙光教授介绍:“草案把国资委的监管权限剥离出去了,监管资格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检察机构、立法机构、审计机构、社会监督机构承担。“

  “剥离国资委的监管职能,这一点大家达成了共识。“ 李曙光教授认为这是很大的一个亮点,但是,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剥离后的监管职能具体由谁来负责,并没有说清楚,草案把监管职能给了很多的部门和机构。“


(责任编辑:王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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