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户籍制度为登记制

2008年03月02日20:56  来源: 扬子晚报  

  新的登记户籍制有以下要素:

  1, 户籍为登记制。公民的合法居住生活地为户籍所在地。

  2, 依法进行户籍登记是公民的义务,违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3, 户籍登记为有条件依附制。

  4, 公民取得唯一身份号码,与户籍无关。

  其具体细节如下:

  1, 公民在某地合法生活、居住1年以上即可登记取得当地户籍。

  2, 公民必须在某地停留一个月以上即前往户籍管理机关进行临时登记,满一年即可取得当地户籍。不依法进行户籍登记者将受到处罚,并进入户籍登记、信用黑名单。

  3, 公民取得户籍的条件是在当地有直系亲属、在当地有合法购买/租赁且期限多于1年的住所、被当地合法雇主雇用且期限多于1年、从事合法事业且期限多于1年。

  4, 如果公民无法长期在某地居住,则以其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为户籍登记地点。

  5, 居民身份号码是公民唯一身份号码,终生不变。身份证取消住址(户籍所在地)项目,改为出生地项目。使用伪造身份证将受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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