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

2008年03月11日08:10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最高法关注许霆案

  姜兴长说,“广州许霆案”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数额巨大,定罪是应该的,“但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包括机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等等。”

  案情特殊可判盗窃罪

  “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不过,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姜兴长说,《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和裁定,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姜兴长透露,案子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后,证据调查等工作依然在继续,“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本月底知晓”。

  各大银行三缄其口

  昨天下午,记者在两会间隙采访了建设银行(601939行情,股吧)负责人、工商银行(601398行情,股吧)负责人,以及拥有招商银行(600036行情,股吧)的招商局负责人,他们对此大都三缄其口。

  有银行业人士表示,银监会对此有相应的规定,这也成为各大银行负责人回避问题的挡箭牌。

  事件回放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事件被披露后引起各方热议。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据《京华时报》、《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陈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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