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消法:将医疗事故处理纳入其中

2008年03月16日07:56  来源: 新京报    作者:左林

  委员:患者也是消费者 医疗纠纷消法管

  网友:医患关系日紧张 如何管辖费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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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昨儿个3·15,又是咱们消费者一年一度扬眉吐气的大日子,全国人大代表、福建龙岩副市长张秀娟,在3·15来临之际抛出“重磅炸弹”———“医患关系也是消费关系,医疗事故处理,咱们《消费者权益法》也有权管。”她认为,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时,需要作出修改,以达到进一步完善。

  张秀娟建议,《消法》应不断拓宽维权领域。凡是咱老百姓,花钱消费的领域都存在消费权益保障问题,比如购房、购车、教育、交通、还有如中介等新型行业,都需要《消法》的监管。

  医疗事故类纠纷,在近年屡见不鲜。张秀娟认为,医疗服务也是消费范畴,由此引起的事故理应纳入《消法》监管。张秀娟说得很明白,过去,咱们老百姓遇到医疗事故,处理都是由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来管,可医院跟主管部门之间却存在一些共同利益,医院有问题,主管部门面子上也不光彩,所以很难做到公正无私,《消法》的介入,将更客观更法制地起到监管作用。《消法》的制定不就是为保护咱消费者撑腰说话的吗。从这个角度上去处理,医疗事故的处理才能平衡患者与庞大卫生部门的关系。到时候,这瞧病也能跟买东西一样,遇到问题就拍出《消法》这部“葵花宝典”。

  理咱得两面说,有一位安徽网友表态了,这能成吗?难道看病不满意还能退换货?医疗是维护生命权的,《消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这能合到一块吗?南昌网友“小鱼”也担心,现在医患关系已经这么紧张了,这么整下去,医生一害怕,是不是会开更贵的药了。

  其实医患关系纳入消法也不是个新话题,之前咱们一些法学专家也呼吁过。中国法学会的王学堂就说过,一直以来,处理医患关系的,只有一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这部法规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权和医疗权”、医院的“救死扶伤职责”也没平衡好,结果两方面都没讨好。而且由于是部门立法,医生的权利有专门的法律文件明文加以规定和保障,患者的权利只是散见于相关法规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对医疗知识欠缺的患者,要举证医院的过失,那真是难比登天啊,所以,只有在《消法》中明确患者权利,在保护患者的大语境下谈这个问题,才有的谈。

  【旁白】

  医疗事故也应双倍赔偿

  中消协的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说,“其实在一些地方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里,比如上海吧,已经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其监管范畴。”

  他说,全国的《消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就其立法本意也没有排除这一点,修改《消法》,应该明确医患关系属于消费关系这一点。

  就其本质来说,医疗机构都是收费的服务提供者。纳入《消法》之后,医疗事故的赔偿也应该沿用《消法》的双倍赔偿原则。

(责任编辑:王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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