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成“过街老鼠” 浙江首推企业信用预警体系

2008年03月26日07:29  来源: 人民网    作者:顾春


  企业信用预警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划分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预警信息有效期长达3年。

  对于三级预警,工商部门将首先通知企业,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帮助企业改正错误,重建信誉。对于二级预警,工商部门在通知企业的同时,也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为该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最高的一级预警包括6种情况,如涉及食品、药品、金融等机构及高污染行业等不良信用信息等等。被一级预警的企业,工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披露其失信行为,并限制各类评优。

  下一步,省工商部门将建立全省联网的信用预警系统,让失信企业主难以去他地“改头换面”。

  对浙江这一举措,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寿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公布失信企业资料,是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后的“二次惩罚”,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工商部门有这个权限吗?惩罚力度是否过大?毕竟在我国,道德惩罚的力量甚于经济等其他惩罚措施。

  浙江省直律师协会理事黄伟源认为,目前一些企业故意逃避债务、合同违约、非法集资、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现象屡屡发生,不但侵害消费者利益,更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对失信的人群和行为难以给予应有的惩治,影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法律制定滞后的现状下,浙江省工商局作为地方行政机关,探索一些信用管理制度,为国家未来“信用管理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与经验,具有现实意义。

  评点:亟待立法推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

  市场经济需要市场主体的“信用”,政府也有责任通过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着力构建的“企业信用预警制度”,正是适应了当下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就此而言,这样的制度建设是应当加以肯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披露企业的失信行为对于被披露的企业而言,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性”,且它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有时可能远远超过几千、几万元的罚款。从责罚相当的角度来看,更为妥当的做法是,建立企业信用预警信息库后,对一些信息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定向公开。比如,打工农民可提前向工商局要求查询企业付薪信息等。

  市场经济需要有这样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披露企业的失信行为”制度。建议从更高的立法层级尽快推进有关立法。

  栏目主持:黄庆畅 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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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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