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27日银监会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要取得中资银行控股权,都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要经过银监会审查决定。
《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601988行情,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据本办法对银行控股股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
(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三)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五)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关联机构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方式控制银行的,均视为银行控股股东。
本条第一款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直接或间接控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适用本办法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银行控股股东应确保其被控股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被控股银行及其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五条 银行控股股东应该具有良好的资本状况,拥有充足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 银行控股股东应建立综合信息安全制度,以确保被控股银行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 银监会应通过建立与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政策协调与监管信息共享。
银监会应加强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确保银行控股股东在其母国得到充分监管。
第二章 取得银行控制权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四)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
(五)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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