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03月27日17:56
来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银监会批准取得银行控制权的,银监会除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阻碍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相关职权的,由银监会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银监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银行取得其他银行控制权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银行控制权但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侯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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