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为保险商IPO“设卡”

2008年04月01日04:41  来源: 新京报    作者:殷洁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再征求意见;投资保险股权“三年不转让”或解禁

  本报讯 (记者殷洁)昨日,保监会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向市场再次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增加了对保险公司IPO及上市后增发的监管要求,同时对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三年不得转让的限制也已经取消。

  随着中国人寿(601628行情,股吧)、中国平安(601318行情,股吧)的回归A股,中国太保的A股上市,保监会也开始面临着更多对保险公司上市的监管难题。记者发现在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了保险公司IPO及增发的监管要求。

  管理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同时保险公司需要满足偿付能力要求、治理结构完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求。保监会相关官员告诉记者,这些要求并不是因为平安近期再融资的事件特别做出的规定,在平安宣布再融资计划之前就已经有这方面的考虑。

  “其实保监会此前也是以这些条件来要求保险公司的,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这次在行政法规中首次明确强调了。”郝演苏表示,比如像投资方设立保险公司要递交的材料也由以前的内部文件第一次列入了管理办法中。

  此前出于保持保险公司管理稳定性的考虑,保监会曾打算要求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资本方必须持有3年不允许转让。在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中则取消了这一时间限制。管理办法中也对境内外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条件做了一减一增的细微调整。即删除了要求境内机构三年盈利的要求,并要求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同类保险公司。

(责任编辑: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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