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业务培训讲义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更新
免责声明
本培训材料旨在提供与大宗交易业务培训主题相关并方便查阅的有关规则和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不保证本培训材料内容准确无误、没有遗漏,其中的各项规则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对外发布的规则文本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任何因本培训材料的内容不准确或遗漏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目录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 3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10
三、大宗交易系统数字证书使用说明 22
四、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29
五、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流程 71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资格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二: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关于发放大宗交易数字证书的通知
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
一、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机构投资者比例日益提高,逐渐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为了提高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满足机构投资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解决机构投资者大额交易所遇到的成本高、流动性差等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8月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于2002年2月和2003年8月先后制定和修改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大宗交易细则》”),初步奠定了深圳证券市场建立多层次交易机制、构建多样化交易平台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深圳证券市场进行大宗交易的便利性,本所在广泛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在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对大宗交易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将原《大宗交易细则》纳入到新《交易规则》,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新《交易规则》与原《大宗交易细则》的比较
(一)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
原《大宗交易细则》中只允许进行单一证券品种大宗交易,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发展,为了满足机构投资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大宗交易的灵活程度,新《交易规则》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同时,为了活跃我所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新《交易规则》适当降低了这两个交易品种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的最低笔数和限额。单笔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延长交易时间
原《大宗交易细则》中规定,大宗交易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到15:30之间采用盘后交易的方式进行。为了提高大宗交易的便利性和, 新《交易规则》延长了大宗交易时间。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三)放开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新《交易规则》中大宗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大宗交易有关内容见新《交易规则》第三章第六节。
(一)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标准
新《交易规则》第三章的3.6.1对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1.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 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 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6.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二)大宗交易时间(3.6.2)
新《交易规则》3.6.2规定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以及13:00-15:30。
(三)大宗交易成交价格(3.6.4)
1、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四)大宗交易的申报
新《交易规则》3.6.3规定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1、意向申报
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 证券代码 ■ 买卖方向
■ 证券帐号 ■ 本方席位号
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对于不明确价格的,申报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愿意以规定的最高价格卖出;对于不明确数量的,申报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限额成交。
2、成交申报
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 证券代码 ■ 交易数量
■ 证券帐号 ■ 买卖方向
■ 交易价格 ■ 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新《交易规则》3.6.5规定: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五)成交确认
新《交易规则》3.6.6明确了成交确认时间:
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六)大宗交易公开信息
新《交易规则》3.6.9对大宗交易公开信息作如下规定: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七)大宗交易行情
新《交易规则》3.6.8明确了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八)足额的钱券要求
新《交易规则》3.6.7规定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报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九)其他要求
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清算交收义务。大宗交易成交后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有关大宗交易参与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大宗交易用户申请
拥有本所席位的会员机构均可申请大宗交易用户资格;目前一个席位可以申请一个交易用户,实行集中报盘的营业部可以共用集中报盘席位名下同一个大宗交易用户。
会员单位申请大宗交易用户,须由会员授权代表统一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具体办理方法请查阅本讲义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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