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下发新规封杀“借股权激励输送利益”
2008年05月07日18:03
来源: 东方早报
证监会下发新规封杀“借股权激励输送利益”
2008-5-7 0:44:50 保护视力色:字体:大 中 小
据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中国证监会6日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就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股权激励的股票定价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等问题进行严格规定,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
根据备忘录,上市公司若发生重大事件,则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另外,在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针对股权激励股票的定价问题,证监会规定,如果股权激励对象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而且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备忘录还对激励对象、股份来源、激励基金的提取、授予日、行权指标设定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2008-5-7 0:44:50 保护视力色:字体:大 中 小
据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中国证监会6日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就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股权激励的股票定价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等问题进行严格规定,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
根据备忘录,上市公司若发生重大事件,则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另外,在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针对股权激励股票的定价问题,证监会规定,如果股权激励对象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而且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备忘录还对激励对象、股份来源、激励基金的提取、授予日、行权指标设定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热点
推荐
商讯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股权激励吧
- 05/07 14:15华康兑现普通代理人股权激励方案
- 05/07 11:16证监会严审股权激励 业内人士:“从严”尚不够“严”(图)
- 05/07 10:58证监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05/07 09:55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全文)
- 05/07 09:58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全文)
- 05/07 10:21评论:从严审批股权激励透露了什么政策信息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热门推荐
|
热点新闻
|
热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