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自律监管协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协同本所对会员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同制度和流程,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所负责受理会员咨询,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督、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本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
本所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账户等情况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告知本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合规交易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关会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自行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十条 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本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受理和审核会员的交易权限申请、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申请等业务。
对于在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本所将对其合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增加会员分类评级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异常交易行为:指本所《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账户。
(三)监管关注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的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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