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税务总局灾企业征税暂缓
作者:胡金华“地震灾区如今已是满目疮痍,很多企业都遭受毁灭性的打击,既需要国家的财政补助才能进行重建,也需要国家的税收支持才能恢复生产。”一位在汶川地震中侥幸生存下来的企业主朱文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朱文新在四川当地经营一家配方饲料加工生产的公司。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通知,对四川、 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七省市受灾地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收报表的,进行了延期3个月申报的纳税期限,对受灾地区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八大税种进行免征。
当他得知这一消息,电话里的声音顿时激动。
据他介绍,现在一切都没有头绪,能做的选择只有两条,要么关闭企业,要么从头开始。但是从头开始需要资金,对于已经超过不惑之年的他,贷款担保等等手续都太难。
在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韩晓琴看来,国税总局在此时出台对于灾区的税收免税政策,对于很多恢复生产的企业是一个福音。
韩晓琴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这样的政策,也是积极响应中央对于受灾地区的财政税收支持,这些企业在地震中损失惨重,企业在短期内也难以恢复到震前的生产水平。
记者了解到,为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中,对七省市八税种的税收优惠分别作了明细列示。
对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两部委对这些地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
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则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收滞纳金、不罚款。
在中央财政资金补助上,记者了解到,继国家财政不断向四川等地震灾区拨付已经超过77亿救灾资金后,5月21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常务会议,表示将安排高达250亿元的中央财政收入,加大对抗震救灾的资金投入。
韩晓琴表示,财税政策齐头并进,对于灾后企业和个人尽快将生活纳入正常轨道,将起到很大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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