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证监会:严查大股东占资 重则追究刑责
[解读]分析师指加强监管或可微提股市信心
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不良”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
继6月13日和6月23日两次强调“坚决打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后,证监会昨晚再次发出2008年第27号公告——在2007年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今年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普遍问题,比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问题进行治理。
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根据公告,上市公司应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监管机构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此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证监会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公告还加强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等,要求上市公司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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