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企业可以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法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内部控制。企业在建立与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时,可以先行对本企业的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重要性水平和对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的影响程度,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报表项目及与之紧密相关的业务或事项作为关键控制对象,并按照本规范第七十条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企业内部控制,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准则和员工行为守则,引导管理层和全体员工掌握企业内部控制的本质要求,促进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自觉遵守企业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七十三条 企业董事长、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带头执行内部控制,为全体员工作出表率。
企业董事长、经理有责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包括管理层凌驾、串通舞弊、人为错误或者疏漏、制度滞后等内部控制的局限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针对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出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和信息发布、做好善后处理和总结评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将不利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七十六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外部人为强制力对企业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直接向施加不利影响的人员的上级主管人员进行反映和举报,并有权拒绝办理被强令的有关业务与事项;同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
第七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监管协议约定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审计或者评价的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审计或者评价工作予以配合。
接受委托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或者评价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本规范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保持客观独立性,并对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或者评价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管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结合本规范的规定,对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八十条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依据本规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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