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时而变的税法
从1996年开始,中国经济暂时进入下滑轨道,生产资料价格连续下降,经济增长速度不断回落,下岗失业人员逐年增多。1997年11月开始物价进入负增长,中国经济进入通货紧缩时期。
为了刺激内需,积极的财政政策被决策层采纳,把老百姓的钱“赶”到市场,减轻银行存款储蓄压力成为再次修改税法的动力。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从1994年开始,伴随居民收入的提高,国家个税收入也出现“井喷式”增长,每年的增幅率平均在40%以上,成为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根据统计,从1994年到1998年之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占据个税总额的45%,中国个人所得税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从高收入阶层纳税为主,转向普通工薪阶层纳税为主。
正是在此过程中,《个税法》的种种弊端开始暴露。据财政部长金人庆称,199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只占就业者总数1%,而到2002年,已经达到52%。工薪阶层承担了大部分个税负担。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78年的18.3倍,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也增加了将近4倍,但个税中的800元扣除标准却20年未变。
“从2000开始,就酝酿《个税法》的修改,财政部、国税总局相继召开了一系列研讨论和论证会,但最终因为当时的财政环境和经济形势而未能修改。”原国税总局地税司司长尤克介回忆说。他同时还提及,当时中国税务学会为了此次《个税法》修改,专门组织了大量人力进行调研,撰写了系列报告,其中对有关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征收模式由分类走向综合、降低税率、对高收入人群实行收入申报等建议都曾做过论证。
而这些内容至今仍是个税改革的方向。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5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刘隆亨将《个税法》迟迟未能修改的部分原因归结为一些部门虑及自身权力和方便而不愿对税法进行过于频繁的调整。他们担心调整会增加业务部门的工作量,且提高扣除标准将降低税收,比如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和政府共享,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税实际上已经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费用扣除额,会使得地方财政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但各界普遍认为,这部分损失应该可以通过对高收入加强征管的方式弥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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