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8月25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lilinqi@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167;88061504。
附件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附件二:《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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