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空间有多大
鉴于海内外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差异,应用在大宗交易上的二次发售机制可能不会有太大的发展空间。上述投行人士说:“我国股市中交易所占主导,而不是像国外股市证券公司作为各个层次发行、交易信息的中心。由于发行采用审批制,而不是注册制,证券公司无法对发行规模、时机、定价有完全的自主权,很难培养自身的承销能力,也无法及时获知卖家、买家的信息并撮合。像这种大宗交易的二次发售,证券公司只能是有一单项目就做一单,目前很难形成日常的交易信息提供平台,发展空间不大。也即,二次发售要求证券公司具备做市商的水平,如果还是像首次发行那样从头路演,会占用发行人高额的交易成本,势必导致股价折扣较大,而影响二级市场股价,违反发行人本意。”
对于即将引入的二次发售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位人士表示,各界对此见仁见智,目前未必会获得市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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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证监会相关部门一位人士从二次发售机制的审批上对其合法性提出了疑问:“我国目前是发行审批制,那么二次发售是不是还要审批呢,如果这样就重新关住了‘大小非’。因为‘大小非’必须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二次发售的话,那么就必须把申请递交证监会来审批,那么证监会完全可以控制二次发售的节奏并因此控制‘大小非’流通速度。不过这样一来,全都回到了股改前的状态,重新创造了一个不完全流通权的市场,这在合法性上又出现了问题。”
招商银行的一家“小非”已经获得了完全的流通权,但并没有卖出的意思,即使是在证监会表示正研究二次发售机制之后。该公司一位副总表示他们是长期投资者,也合法获得了流通权,不会因为证监会这种政策的改变而抢跑。上述监管部门人士表示:“二次发售机制应该是为疏导‘大小非’提供的一个可选择的路径,而不是强制性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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