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建设公司08年公司债募集说明书摘要

2008年09月24日07:15  来源: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声明及提示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25亿元的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书》。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担保人:指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

  担保函:指担保人以书面方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债券偿付保函。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常州市国资委:指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8]2532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劳动西路12号金谷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胡虹

  联系人:史政达、陶伟、张永哲、陈颖斌

  联系电话:0519-85682031、86908912

  传真:0519-86908910

  邮政编码:213001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代旭、许进军、傅建武、吴冲、杜乐、吕锦玉

  联系电话:010-66568061、66568065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140

  (二)副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汤峻

  联系电话: 010-84588960

  传真:01084868323

  邮政编码:100004

  (三)分销商:

  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佟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座15层

  联系电话: 010-66229170

  传真:010-66229175

  邮政编码:100140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5F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胡劲松

  联系电话:021-63325888-5061

  传真:021-63326935

  邮政编码:200010

  三、担保人: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

  四、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1、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14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王迪彬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五、审计机构: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詹从才

  联系人:徐良民、沈凌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354号长兴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519-86631320、86631322

  传真:0519-86606018

  邮政编码:213003

  六、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丁继平、鞠全

  联系电话:010-85679696-8815

  传真:010-85679228

  邮政编码:100022

  七、发行人律师:江苏常州欣博律师事务所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67号机电大厦8楼

  负责人:黄寅

  联系人:王建、黄晴

  联系电话:0519-88112371

  传真:0519-88101713

  邮政编码:213003

  八、承销团律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14层

  负责人:孙文俊

  联系人: 潘仲明

  联系电话:0519-88222955

  传真:0519-88222950

  邮政编码:210036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简称“08常城建债”)。

  三、发行总额:25亿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七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6.3%(该债券利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62%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68%,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七、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采用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种方式。在上证所市场预设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预设发行总额不少于5亿元。当上证所市场预设发行总额认购不足时,则主承销商有权将剩余数量一次性回拨至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

  在上证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八、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08年9月26日止。

  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8年9月24日。

  十、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一、计息期限: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十二、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于2013年9月24日、2014年9月24日、2015年9月24日分别偿付本金的20%、30%、50%,最后三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

  十三、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四、兑付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9月24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六、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七、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九、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二十、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一、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二、通过上证所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办法如下:

  1.凡参与上证所市场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上海A股证券账户。

  2.欲参与上证所市场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上海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发行的债券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一级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上证所市场预设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预设发行总额不少于5亿元。当上证所市场预设发行总额认购不足时,则主承销商有权将剩余数量一次性回拨至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募集说明书。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审核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三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2009年至2015年每年的9月24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于2013年9月24日、2014年9月24日、2015年9月24日分别偿付本金的20%、30%、50%。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9月24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相关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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