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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批复引争议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地税局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固定为20%。昨日,针对近期就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征收个税、如何征收一事,北京市地税局首次给予了答复,并披露了虚拟货币的征收细节,表示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交易全额的3%增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批复透露出一个信息:承认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合法性。因为按照税收的有关前提,只有合法收入才应征税。不过,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则明确表示,“此政策合法。”因为按照税法规定,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就必须缴纳相应税收。所以,这一“批复”具有法律依据。
但大多人都做了如此解读:按照这一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显然认定了虚拟货币的买卖合法化。中央民族学院法学院老师王瑛认为,从法理角度来看,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先承认虚拟财产归属的合法性,才能对合法财产的交易进行征税。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财产的交易,就连虚拟货币是否合法都存有很大的争议,在合法的相关争议都没有解决前,税务总局通过征税变相承认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确实值得商榷。
多部门呼吁禁止虚拟货币
据记者了解,从2002年以来,包括新浪UC币、网易POPO币、腾讯Q币、魔兽世界游戏币等各种虚拟货币纷纷亮相。目前业内普遍的说法是,估计我国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规模,并且每年以15%至20%的速度增长。但是到目前,无论是网游开发商还是政府部门,都对虚拟货币交易持否定态度,“可以这样说,网上虚拟货币交易还是"黑户"。”广州一位网络游戏资深人士告诉记者。
今年2月,文化部、工商总局等14部委曾联合发文,下令“严禁倒卖虚拟货币”,理由是虚拟货币有可能对现实金融秩序产生冲击。前不久,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也曾公开表态,国家应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目前政府已将网络虚拟财产、防沉迷等列为需重点治理的问题,盗窃网络账号和虚拟物品也已成为重点打击的新型犯罪行为之一。
上海市人大代表钱丽萍在其草拟的《上海市网络游戏条例》初步草案中明确写到“网络游戏企业不得发行虚拟的货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虚拟物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其他实物的途径”。
虚拟货币合法或令金融体系混乱
早在2006年,《成都商报》曾针对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做过连续报道。当时的报道说,虚拟货币可以支付会员服务费、买卖虚拟装备,作为财富储备兑换人民币,这些都是货币特有的功能(流通手段、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价值储藏)。由于可以和人民币挂钩兑换,不排除有人通过将“黑钱”换成Q币再转手,通过虚拟世界的过滤来洗钱。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和人民币进行兑换买卖,掌握虚拟货币发行权的商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发行货币、发行财富的权力,可以随意扩充自己的财产。此外,商家还可以利用发行虚拟货币的权力,通过少发,提升虚拟货币的价格;通过多发,使虚拟货币贬值,从而洗劫玩家的财富。
南开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副教授石鉴认为,这一担心并非毫无道理:要征税就意味着承认其虚拟价值,也就承认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之间肯定存在着一个兑换关系。“实体货币由央行发行,虚拟货币由网游企业发行,那势必会导致金融体系混乱。”
名词解释
虚拟货币
对于虚拟货币,目前业界尚无准确定义,一般讲虚拟货币就是由网络公司发行的网上付费的交易工具,可以用来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武器装备,现在很多人用人民币去兑换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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