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钒权证:静态监管之祸

2008年11月16日12:08  来源:

  而且,攀钢还进一步表示,赋予钢钒认购权证持有者现金选择权,“可能给资本市场开创恶性范例,即权证持有者可能以资产重组改变行权标的的名义要求上市公司改变原有发行契约的约定、提供各种形式的补偿。这将极大提高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和实施成本,不利于资本市场通过并购重组重新配置资源、不利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持续提高。”

  此外,攀钢强调,赋予钢钒认购权证持有者现金选择权还会给第三方造成较大资金压力,严重影响鞍钢履约能力和攀钢钢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推进。同时,还可能进一步加重权证市场投机气氛。

  “这根本是无稽之谈!”一位投资者在听到攀钢的表态后愤怒表示,“完全是从公司角度做出的辩解,上市公司资产整合成本的提高和第三方的资金压力并不能成为剥夺投资者现金选择权的理由,这反而印证了攀钢为确保自身利益改变行权标的违规行为。而且在《募集说明书》发布日,谁也不知道攀钢会重组,又如何会规定现金选择权和回购请求权的条款?”

  此外,针对攀钢所说的“赋予钢钒认购权证持有者现金选择权将加重权证市场投机气氛”,该投资者还反驳道,“攀钢目前的做法不仅没有抑制投机,反而使得钢钒权证从套利工具变成了投机工具,一步步沦为赌博的筹码。” 孰是孰非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娄建文指出,这起权证纠纷此前并无先例,我国法律目前未对权证作出明确完整的规定,但是权证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已经上市交易,这给解决实际问题带来了实质性的障碍。

  娄建文认为,认股权证体现的是一种合同之债的约定关系,不具备股票基于股权所体现的对公司的参与特征。以此为据,认股权证持有人实际上是与发行人即公司存在认股选择权合同的合同主体,即合同之债的“债权人”。

  而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传统的买卖关系中,标的的“品质”通常是可以事先“锁定”的,如货物买卖,而股票的“品质”总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层变动、市场预期等诸多因素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是无法事先“锁定”的,所以,仅以《合同法》作为依据,认为攀钢因重大重组而改变行权标的,进而构成重大违约的说法是欠妥的。

  此外,该业内人士还认为,股票和权证本身是两种不同的投资工具,自然附有不同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区分的必要,而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钢钒权证持有人并不承担作为攀钢股东的义务,因此也不应该要求和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例如,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破产,股东便要承担所有的投资损失,而权证持有人有不转股的权利,其受到的损失只是为买卖权证而支付的代价。 权证魔咒

  是是非非一时难有公断,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南航权证创设风波未平,钢钒权证就再起波澜,权证板块为何成为多事之地?钢钒权证之争为何迟迟不能立案?权证交易已经开始三年之久,为何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可可作参照?

  一位资深律师表示,现行的金融法规大都侧重静态管理和事前约束,而权证是最富于动态变化的产品之一,预期对权证的价格变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就导致在权证的问题上监管滞后和制度建设的真空更加凸显。

  值得警醒的是,当前国内在衍生品领域法规制度的制定仍处于滞后状态。《证券法》中提到的“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还未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也尚未出台,目前国内针对权证做出规范的只有2005年7月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2005年9月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严格说来,两家交易所的《权证管理办法》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在证监会的授权下依此对其会员和发行人进行管理。”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

  实际上,二者早已不能满足金融实践的需要,这使得权证交易中的纠纷更易处于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状态。

  除了制度上的缺陷外,一位熟知权证交易的投资者还认为,在动态监管反应上的滞后也是导致纠纷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既然早在攀钢第一则风险提示公告发出后就有人致信深交所,建议在估值不明确的情况下暂停权证交易,这一措施为何不被采纳?由于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日和行权日的顺序不明,必然导致投资者预期混乱,但如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或许能够避免矛盾的升级。”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风险提示公告连续发出后,大量套利者乃至投机者撤出钢钒GFC1,但随着权证持有人和攀钢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事态发展面临被颠覆的可能,这给钢钒权证的走势再次带来了不确定性。已经有人在以赌博的心态为钢钒权证“下注”了。如果局势逆转,那么,在11月7日以收盘价3.042元买入权证,行权后执行现金选择权就可以获得151%的利润。

  目前来看,这一赌注赢面颇大。11月13日,攀钢发布公告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事宜及现金选择权等问题,攀钢集团和鞍钢集团表示将在其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 公告一出,钢钒权证应声大涨。

  “钢钒权证不是一个个案,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更多类似的问题还将显现出来,如果不从根本上进行法规和制度的完善,类似的纠纷可能还会重演。”上述律师称。

【作者:饶婷婷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责任编辑: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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