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伟大的萌芽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就此,物权法被首次推到了立法前台。
二审,初次修改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提请审议了物权法(草案)的二稿。物权法部分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删除原草案特许物权部分。
三审,体现中国特色
2005年6月26日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达50页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最新的草案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四审,修改规模最大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四审的修改规模,是物权法草案问世以来最大的。第四次审议中,住宅用地使用权、车库和会所的归属及业主的诉讼资格等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仍未达成共识。
五审,首次喊出平等保护
2006年8月,五审将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保护采取了平等的对待。五审稿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说“不”,而且,五审的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六审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新增条款防止企业并购侵吞国资。同时,六审草案还删去了住宅用地满70年后续费的条文,而这项内容也是此前公众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
七审
两个月后,物权法草案第七次提交审议,这已经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最后大会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八审
2007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了物权法草案的说明。距离2002年初审物权法草案,已经过去了5年。这次审议的结果是,草案根据代表意见作了60多处修改,其中,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