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之路 |
时间 |
相关法律规定 |
可投资领域 |
1995年6月 |
《保险法》第104条 |
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
1999年5月 |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
企业债券(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0%)。 |
1999年10月 |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15%)。 |
2004年2月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首次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 |
2004年8月 |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
2004年10月 |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 |
2005年9月 |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内地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
2006年3月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
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
2006年6月 |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 |
2007年7月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确立了保险公司QDII投资额度,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