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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佘祥林

  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详细][评论]


 

法院重审错案 办理出狱手续
  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有关媒体作了报道,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详细][评论]

当庭宣判无罪 可申请国家赔偿
  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详细][评论]

佘祥林最终获赔90万 案件终结
  据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周峰介绍,佘祥林及家人向京山县公安局申请赔偿金156万元,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赔偿45万元。所有赔偿款项在2005年11月7日前付清。京山县公安局与佘祥林确定赔偿数额,标志“佘祥林杀妻冤案”终结…[详细][评论]

出狱一年 适应社会比适应监狱还难
  11年里,国家不可能停下来等待一个蒙受了冤屈的囚犯。相反,佘祥林出狱后发现,“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发展最快的阶段。”说起过去一年的处境,一字一顿地用四个字来概括:举步维艰。“适应社会,适应城市,真的比适应监狱还要难得多。”…[详细][评论]


 

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此次《国家赔偿法》修订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赔偿范围。”马怀德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大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给予申请人最大保护…[详细][评论]


法律修改意欲名至实归
  国家侵权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相比民事侵权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人的尊严在各国宪法中往往居于各项基本权利之首。对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慰抚,是对公民权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他认为,随着我国国家财力的加强,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负担能力…[详细][评论]

【案件回放】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1995、1996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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