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容”历史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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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当时负责保险监管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新华、泰康、天安、华安四家保险公司; |
2000年 10月,四家专为合资而设“壳公司”——民生、生命、东方、恒安; |
2001年 内地复业的太平人寿与太平保险,以合资保险公司的面目出现; |
2002年 中国保监会八年来首度解禁中资牌照,一次性批筹18家新设独立中资保险公司,即所谓“8+3+7”; |
2004年 11月,由浙江民营资本出资的中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保监会提出了筹建申请; |
2005年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开业,截至年底我国共有保险机构93家; |
2006年 保监会批复正德人寿开业; |
2007年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开业,天茂集团发布公告出资5997万控股发起设立国华人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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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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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指出,这次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的一次地震,也是我国保险业经历的最严重自然灾害,保险业抗震救灾和理赔工作十分繁重…[详细] |
二次法改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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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原《保险法》规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这种制度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 |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这两个险种。这次修改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新《保险法》对原有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这样,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方式。 |
关于保险代理:新的《保险法》规定了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而没有限制机构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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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十条 |
《意见》表示鼓励发展商业养老险、健康险、责任险等专业保险公司…[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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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增发 |
中国平安发布公告称,其A股再融资计划将在6个月内不考虑递交申请…[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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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容】 |
【再保险】 |
的确,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带来大量的现金流。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各路资本纷至沓来不足为奇…[详细] |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默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从而使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彻底打破…[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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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 |
【6000万年薪】 |
2002年,是国内保险公司改制上市紧锣密鼓的一年,到年底保险工作会议前夕,已经有7家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了上市辅导期…[详细] |
“这份工作是我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职业经理人不领薪水,相信投资者不一定会买平安的股票,关键是我的贡献和表现对得起这份薪酬。”…[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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