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证券市场利用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第一案浮出水面。中国证监会通报称,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处以罚款176万余元。这是2007年9月《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后,证监会首次查处此类案件,针对市场“庄家”的严打铁幕已经拉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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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价 周建明被罚176万余元
经查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601001行情,股吧)”等15只股票价格。
经计算,周建明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的违法所得为1,762,239.85元。[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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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案件:没收176万余元 再罚款176万余元高 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出通报称,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周建明案件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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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周建明是境内某上市公司高管
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周建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处罚决定书,对周在二OO六年因操纵股票价格所得的一百七十六万余元非法收入予以全额没收,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周建明,男,一九六五年三月生,登记住址为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消息人士透露,周建明系境内某上市公司高管,另有消息则指其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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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踪
·周建明已搬离原址 身份与现址尚不明 7日下午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记者找到了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但是这套房子的主人不是周建明,而是一户姓林的人家,根据林大伯介绍,他是2001年购买的这套住房,原来的房主确实是周建明,但是他对周建明的身份和现在的住址也不知道。[详细]
·“周建明”是“庄家”们的最新“伎俩” “周建明”很可能是一个“代号”,就像“最牛散户刘芳”一样,至今无人知晓他的真面目。也有观点认为这是“庄家”们的最新“伎俩”,采取绕道他人账户的方法,设立“傀儡账户”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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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法定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证券活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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