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知情人士透露,《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有望于2月份出台,此举意味着聘用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券商在获准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后,可申请重新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新选择:即证券公司既可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目前部分券商与旗下从事经纪业务的营销人员全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将其纳入正式员工体系;部分券商全部与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以委托外部人员形式开展经纪业务营销;还有部分公司为挽留人才,与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只通过经纪人专项考试的则签订代理合同,希望在《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后同样可以开展相关业务。
国内某大型券商负责人指出,各家证券公司出于整体策略及出发点的不同,对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签订不同的合同。该公司现阶段将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全部纳入正式员工体系,主要为方便团队管理和维护整体公司品牌。营销人员在签署劳动合同后,证券公司将为其缴纳“四金”,纳入内部员工管理,在多个考核项目上将更为便利,服务的规范化和质量能得到较大提升。
上述负责人认为,尽管券商可对签订代理合同的经纪人给予一定范围的授权,但很难把握经纪人的整体服务质量,加之管理方面不同于内部人员管理,相对松散,对维护和建设公司品牌可能存在负面影响。与此同时,由于经纪人的收入基本来源于客户佣金提成,这种利益机制可能导致部分职业操守水平较低的经纪人怂恿客户频繁交易,以增加自身收入,这对客户来说不公平,还损害公司的品牌。
深圳某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表示,与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全部签订代理合同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在其看来,按照保险行业的经验,营销人员成为内部正式员工后,可能出现懈怠的工作状态。而签订代理合同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励其斗志,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最有利。
同时,成本也是部分券商拒绝将经纪人“转正”的主要因素——签订代理合同不用为其缴纳“四金”,券商的成本大幅削减。此外,如券商正式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券商将承担较大连带责任,这些风险都将影响券商的整体品牌。
据该人士介绍,为规范经纪人营销行为,该公司自2007年起便逐步建立起庞大细致的后台支持系统,这个系统区别于传统的单纯考核,包括日常管理、培训、业绩考核等。如果经纪人有违规行为,后台系统监控将实时进行甄别,最大程度地杜绝经纪人的代客理财等违规行为。
据了解,除少数券商已完成内部整合和系统制度建设外,大部分券商还正处在系统制度建设之中,少数券商甚至还处在评估和论证过程中。按照监管层要求,多家券商正积极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提供支持,协助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经纪人:代理模式更利于行业发展
本报讯 在券商对经纪业务营销人员进行整合之际,部分经纪人也开始自身的选择之路。多位受访的经纪人表示,改善行业无序状态将极大地促进行业健康运行,签订代理合同可能更有利于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的发展。
自《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证券公司的内部整合让经纪人开始寻找出路。据证券经纪人协作网负责人顾照华介绍,客户总资产规模较小或佣金提成较少的经纪人普遍愿意选择与券商签订劳动合同,拥有底薪则让经纪人有安全感。而选择与券商签订代理合同的人员通常分为两种:一是较为独立、成熟,具备职业发展规划,且客户资产规模较大的个人;另一种则为经纪人团队或经纪人专业公司。这两类经纪人客户资源相对丰厚,或拥有持续客户开发能力,佣金收入较多,在与券商沟通时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据记者了解,因未能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经纪人专项考试,已把部分经纪人挡在了职业大门之外,而其中大部分人员已被券商淘汰,或选择离开这个行业;然而,通过考试,获得资格的相关人员也并不如意。由于证券市场处在低迷态势,少数券商出于成本控制或其他原因,辞退了部分具备从业资格的经纪人,或者为减少2008年营业支出成本,并未全额兑现经纪人此前约定的佣金提成。
在行业整合的大潮中,部分能力较强的经纪人的选择度较大,而能力较弱的人员则感到迷茫。深圳一位经纪人表示,目前行业的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业务能力不太突出的人员选择券商可以考虑几个因素——专业化、产品多元化和券商品牌,依托券商拥有的多元化经纪业务产品、公司的研发能力和品牌背景进行营销,营销效率和成功率将大幅提升。
结合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部分优秀的经纪人已将此职业作为个人创业的机会。多位受访经纪人认为,今后证券行业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最大程度激发人才潜能的业务模式无疑会获得发展先机。从这个角度出发,参照国外经验,签订代理合同可能更有益于券商和行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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