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民币结算出口贸易将可享受退免税政策

2009年07月03日07:33  来源: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办法出台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企业贸易结算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为此,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作者:田俊荣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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