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人应在招股书中明示风险

2009年07月04日03:10  来源:

  本报讯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两项创业板上市文件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准则。这两项文件也是证监会在接受企业申报材料前披露的最后两个文件,若按常规,两准则发布后即可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征求意见17日结束。

  两项准则要求上市文件首先要保持主板框架,并突出创业板特色;此外,不降低要求,着力提升信息披露水准,在反映创业企业成长性和自主创新、发行人风险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标准。

  在一些细节方面,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创业板投资风险的板块提示;另外,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明确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与预计募集资金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应说明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计划。

  不过,投资者可能很难在证券报上看到完整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因为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证监会只要求创业板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自己的网站披露,在指定报刊作出提示即可。这有助于降低创业板公司的财务费用。

【作者:吴敏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王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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