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细则实施

2009年07月04日03:16  来源:

  本报讯 (记者马文婷)央行昨晚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它详细规定了试点地区境内代理和结算银行、境外参加银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自即日起实施。

  《细则》要求,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作者:马文婷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孔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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