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面临五大难题 利益问题是深层次原因

2010年09月06日10:38   作者:唐敏   来源:瞭望

  征收房产税的时机:房产税的征收固然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但技术问题并不是主要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新国十条”)已近5个月,一些地方偏离老百姓购买力的房价未见明显回落,仍处在买卖双方持续观望的深度博弈期。随着传统的房地产销售“金九银十”的到来,对房价会否逆势上扬的担心,让房产税俨然成为此轮房地产调控能否压死高房价这匹“疯狂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到“新国十条”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针对房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这把磨了已近7年的剑,何时出鞘至今不见明朗的信息。

  “进入'十二五’的改革目标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但何时开始实施还不见明确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财经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认为,“最简单易行的方法是修改现行的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个人住房。无论如何,应该尽快开征,越晚越被动。”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大势所趋”,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指出,“但需要注意其局限性。首先,不能脱离我国住房市场还是卖方市场的国情;其次,这不意味着地方财政从此高枕无忧;再有,必须考虑重复征税和社会反应问题。”

  受访专家认为,房产税改革到底是为了眼下的调控房价,还是长远的完善税制,抑或两者都兼顾,目标不同会导致出台不同的政策举措,加上对千家万户的房产价值的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诸多困难让房产税的出台慎之又慎。

  改革房产税大势所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行至今。

  根据上述暂行条例,对个人非营利性住房免征房产税。这意味着,以2008年680.3亿元的房产税收入为例,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1.2%和地方税收收入的17.6%的收入中,个人自用的住宅没有税收贡献。而如果一旦开征,“其规模将达到7000亿元”,安体富以1985年以来的住宅竣工面积约700亿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1.2%的税率,扣除免征之后保守估算。

  另一方面,“物业税或具有物业税性质的房产税的缺失,加上未对炒房者征收土地增值税,客观上增加了炒房者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住房市场的投资投机需求”。在杨志勇看来,对个人住房持有环节征税,无论是叫房产税,还是叫物业税,都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房产税这一各国普遍征收的地方性税收,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中,就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

  从2003年10月中央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开始,房产税改革这一大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今年表现得尤为强烈。先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接着4月17日新“国十条”公布,要求“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随后,传出上海版调控细则可能试行房产税。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几度引发业内猜测。之后,国家发改委官员表态,房产税改革推进暂无总体安排,但支持地方进行试点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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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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