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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首次大修进四审

    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这意味着,在实施20周年之际,预算法作为中国经济宪法迎来“新生”。[热议]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三大亮点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亮点多

政府全部收支都将纳入监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地方债只能用于公益性支出
    发债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发地方政府债券”;举债用途:“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严格限定“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可以投资保障房建设、水利设施、博物馆建设;不能用来买公车、盖办公楼、发工资。

决算按“工资”等公开到最细级
    草案中明确,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中包含“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社会高度关注的政府采购情况,并要对本级政府举债情况作出说明;预算编制时,政府支出应按经济分类,其中基本支出编到“款”,项目支出编到“项”;而决算编制中,所有政府支出都按功能分类编到“款”,也就是最详细的一级。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三大影响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三大影响

一定程度上遏制“三公消费乱象”
    “预算全公开”指导预算尽可能最大限度的提升透明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透明度提高后公平性的提升,科学决策水平也有望得到提升,老百姓的意愿有望得到更快的回应和更高的重视,能够把公共资源配置做到更合乎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导向。

减少各级政府“突击花钱 ”的风险
    修改稿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而这一提法早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有所提及。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可以使得预算更加经济化、科学化,肯定会减少“突击花钱”的风险。

地方自主发债不会酿更大风险
    一边是地方卖地收入锐减,一边是地方债进入偿债高峰。双重压力下如何防控地方债风险成为《预算法》修订的一大焦点。修订稿允许地方发债就是把原来潜在的隐形债风险加以抑制,让其阳光化,阳光化更利于控制地方债风险,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进步。

预算法修改还可以怎么改?
预算法修改还有哪些呼声

预算年度调整尚未涉及
    将目前的“历年制(从1月到12月末)”改为“跨年制(4月至次年3月)”暂未被纳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针对目前按自然年度确定预算年度,而全国人大每年3月才审议批准当年预算,实际预算的执行时间仅八个月的现状,这直接导致人代会没开、预算还没批准,预算年度便已开始,部分财政使用不受预算规范;另一方面,财政预算中专项拨款往往临近年底,有的会突击花钱、有的甚至当年无法支出。

财政专户依然保留口子
    上次审议时,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财政专户是政府在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业务外,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助长“小金库”泛滥,助长财政管理上的权力寻租,甚至为腐败提供可能,建议预算法明确取消财政专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对此,四审稿维持三审稿继续保留财政专户并予以严格控制的相关规定。

部门预算非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开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由政府部门各自公开部门预算,而不是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各部门预算。有专家认为,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各部门的预算,优势更为明显。而按照惯例,目前各国也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开。

预算法修改这20年                         

时间

内容
1994年

我国现行预算法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

2004年

我国启动预算法修订。然而,修订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而延后。

2011年11月

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

2012年6月

预算法草案迎来二审。随后,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引了1.9万人参与,征集到33万条意见。

2013年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总体部署。 

2014年4月

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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