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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深天马A子公司武汉天马“家丑”:多个员工盗窃手机显示屏、有员工侵占并私售电脑CPU获利

2020-06-16 15:20:49 和讯网  黄莉

  家贼难防?近年来,深天马A子公司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多起员工盗窃事件,涉及手机显示屏、液晶显示模组、手机屏集成电路等。

细数深天马A子公司武汉天马“家丑”:多个员工盗窃手机显示屏、有员工侵占并私售电脑CPU获利

  多起员工偷盗:涉及手机显示屏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192刑初454号显示,“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安明涛、李奇超、吴金玉在本区流芳园横路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模组二厂生产线工作时,共谋盗窃由被告人安明涛负责销赃,各自在上班期间趁管理员不注意,采取将液晶显示模组藏在腰间皮带下面的方式,分别多次将生产线上的353块、166块、187块液晶显示模组盗走,后被告人李奇超、吴金玉将盗窃来的166块、187块液晶显示模组交给被告人安明涛销赃。”

  “2019年4月8日、10日,被告人姚章平在明知上述液晶显示模组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在本区大邱社区附近以每块75元、78元的价格将被告人安明涛提供的360块、340块液晶显示模组予以收购。4月10日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液晶显示模组每块价值人民币129元。”上述判决书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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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563号,“被告人熊某,原系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霍某,原系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霍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霍某连续两次进入至本区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三楼仓库盗窃财物,并将盗得的财物运至被告人熊某住处,由被告人熊某负责接应赃物。次日凌晨,被告人熊某、霍某又共同进入上述仓库实施盗窃,并将盗得的财物运至被告人熊某的住处。综上所述,被告人熊某、霍某从上述仓库内共同盗得每块价值人民币80元的55-43型号手机显示屏共计659块;每块价值人民币103元的55-35型号手机显示屏共计355块;每块价值人民币66元的55-19型号手机显示屏共计15块;每块价值人民币4.83元的OTM1287型号手机屏集成电路1560块;每块价值人民币5.38元的HX8394型号1560块。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手机显示屏共计1029块,共计价值人民币90275元;手机屏集成电路3120块,共计价值人民币15928元。以上合计价值人民币106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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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67号,“被告人吴某(曾用名杨文春),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姜某,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经审理查明:经被告人吴某提议、被告人姜某同意,两人预谋盗窃其所工作的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手机液晶显示屏。

  作案方法多样:藏腰间皮带下面、团伙作案

  在上述多起偷盗案中,作案方法可谓多样。

  其一,藏腰间皮带下面。

  根据《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192刑初454号,“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安明涛、李奇超、吴金玉在本区流芳园横路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模组二厂生产线工作时,共谋盗窃由被告人安明涛负责销赃,各自在上班期间趁管理员不注意,采取将液晶显示模组藏在腰间皮带下面的方式,分别多次将生产线上的353块、166块、187块液晶显示模组盗走,后被告人李奇超、吴金玉将盗窃来的166块、187块液晶显示模组交给被告人安明涛销赃。”

  其二,团伙作案。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67号显示,被告人吴某、姜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26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姜某在本区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三楼模组车间,由被告人姜某望风,被告人吴某将价值人民币8450元的4.5寸手机液晶显示屏65个盗走。2、2014年9月26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姜某在上述公司二楼模组车间,由被告人姜某望风,被告人吴某将价值人民币10400元的4.5寸手机液晶显示屏80个盗走。3、2014年9月27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姜某在上述公司二楼模组车间,由被告人姜某望风,被告人吴某将价值人民币5200元的4.5寸手机液晶显示屏40个盗走。4、2014年9月27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姜某在上述公司二楼模组车间,由被告人姜某望风,被告人吴某将价值人民币10400元的4.5寸手机液晶显示屏80个盗走。上述被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450元的液晶显示屏均由被告人吴某销赃,获取赃款后与被告人姜某已共同挥霍。”

细数深天马A子公司武汉天马“家丑”:多个员工盗窃手机显示屏、有员工侵占并私售电脑CPU获利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563号显示,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霍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霍某连续两次进入至本区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三楼仓库盗窃财物,并将盗得的财物运至被告人熊某住处,由被告人熊某负责接应赃物。次日凌晨,被告人熊某、霍某又共同进入上述仓库实施盗窃,并将盗得的财物运至被告人熊某的住处。

细数深天马A子公司武汉天马“家丑”:多个员工盗窃手机显示屏、有员工侵占并私售电脑CPU获利

  上述可见,武汉天马员工姜某、吴某以及熊某、霍某在上述偷盗过程中,形成小团体,分工明确。

  有员工侵占并私售电脑CPU、内存条获利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192刑初15号显示,“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波利用担任被害单位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电脑运维工程师及电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在由其负责管理的G4.5和G6仓库内,多次将该公司采购的电脑中价值人民币81592元的Corei3-6100型号CPU计124个、价值人民币90246元的Corei5-6500型号CPU计89个、价值人民币86478元的第四代三星8G内存条计213个拆除后据为己有,随后销赃获利挥霍。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8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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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股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天马A(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显示,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显示器件及相关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文中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责任编辑:孙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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