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40亿项目工商变更“瑕疵案”再审 官员曾称法官是“铁哥们”

2020-09-28 14:00:10 和讯名家 

  本报记者 郝成 西安报道

  一段录像显示,4年前的2016年7月,当企业代理人提出,希望纠正工商变更问题时,时任西安市工商局局长赵长春称,“张孝民那是铁哥们”。而彼时,张孝民系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正以审判长身份,审理该企业诉工商局行政案件。

  最终,新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企业诉求,称变更材料中出现的虚假签字等“系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于该变更问题,涉及西安市首批最大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价值超40亿元,因此该案也被称为“40亿行政瑕疵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记者 郝成/摄

  2020年8月,经陕西省检察院提起抗诉,西安市中院开庭再审该案。抗诉书称,此前判决“属采信证据片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相关理由中,特别提及,变更登记材料中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上,双方签字均非本人。

  本次开庭中,主审法官车宾特别提及,“本案今日全程在检察院监督下开庭审理”。但据了解,此前,企业方曾申请对庭审进行直播,但法院称,如进行直播,则需要推后开庭日期。后代理律师要求将庭审录像拷贝一份,法院则称因技术问题,无法实现。截至记者发稿,该案尚未宣判。

  “铁哥们”判出“瑕疵”

  2016年7月,因宏润集团发现其子公司宏润地产股权被变更,且相关资料中存在虚假签名,便将西安市工商局诉至法院,希望确认变更违法,予以纠正。开庭后,宏润集团相关人员找到时任工商局局长赵长春,希望其能意识到这一明显问题,及时纠正。

  一段录像显示,彼时,宏润集团人士与赵长春沟通时,得知该案新城区法院院长张孝民主审后,随口说“张孝民那是铁哥们”。但赵长春随后并未明确表态,只是将该局法规处处长喊到办公室,由后者接待企业人员。

  2020年9月26日,赵长春告诉本报记者,他与张孝民确实相熟,但在该案中,他并未过问。“我也不是那种人,不可能干预人家庭审的。”同日,针对赵长春是否曾与其沟通该案,张孝民表示自己记不清楚了。

  当时的判决书及庭审记录显示,2016年7月开庭时,赵长春曾亲自出庭应诉,也即,在他“铁哥们”张孝民任审判长的这次庭审时,他作为被告,坐在被告席上。

  “2016年7月8日开庭,次日我们去找赵长春,7月15日就下了判决,驳回了我们的诉求。”新城区法院判决确认了工商变更存在虚假签名等问题,但并未确认违法:“被告西安市工商局在审查第三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没有发现股东出资协议上的签名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所为,系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事实上,涉诉变更事关重大。被变更股权的宏润地产,在2007年3月启动国际幸福城项目。该项目420亩,系穆将王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贯穿东三环,目前周边地价为每亩1000万元左右。是当时西安最大的城改项目,涉及3000多名群众。

  但该项目颇多周折。据央视此前报道,至2010年时,宏润地产已经建成10栋多层、2栋小高层,均竣工达到入住条件,当时另有22栋高层在建。2011年底时,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宏润地产的财务总监引见了高利贷商人王坚

  王坚承诺借款600万元给宏润地产,宏润地产被迫以其75%的股权作担保,但两年后,宏润地产发现,早在其财务总监引见王坚之前,王坚已经在西安市工商局将宏润地产75%股权变更其名下。而后续的相关诉讼中,这次变更所依据的材料被证实均系伪造,且宏润地产方面并不知情。

  在上述新城区法院判决“瑕疵”后,宏润集团提起上诉,二审西安中院则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宏润集团则以判决认定“瑕疵”为由,向西安市工商局提出,应对其行政瑕疵行为予以纠正。

  2018年8月,西安市工商局回函称:“对于你公司所述的‘瑕疵’问题,新城区法院认为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仅要求我局在今后工作中注意防范,并未要求进行纠正,且该‘瑕疵’问题并未得到生效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的确认。因此,你公司申请纠正没有依据。”

  “瑕疵”一词,在判决书中出现,实属罕见。2018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修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瑕疵'这一表述出现在行政诉讼的判决中并不多见,也不够严谨,应该说是行政行为轻微违法更为合适。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瑕疵,行政单位就应该作出补正,以体现依法治国精神。尤其,如果这个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对相关人有影响,那就更应该积极主动补正才对。”

  宏润集团收到上述工商局回函后,即向西安市政府发起行政复议,并申请召开听证会。而2018年8月28日,就在西安市政府举行听证会当天,宏润地产的法定代表人竺尧江变更为刘永兵,宏润集团发现后,其代理人当场怒斥,次日,法定代表人又从刘永兵变回竺尧江。

  行政部门改口“担保”

  “王坚,2011年1月11日签订借款时间前,你是否见过我?”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当庭问。王坚回复称:“在这三天前。”胡绪峰随即回复:“你胡说,提供证据来。”

  本次抗诉再审开庭中,胡绪峰与被指操作变更宏润地产股权的王坚,曾在庭审临近结尾时进行当庭对质,言辞颇为激烈。

  胡绪峰:2012年10月8日,你是否跟我说能给我融资5000万?

  王坚:有的。

  胡绪峰:2013年3月15日你是否去过李彬的福济堂会所?是否签订六方协议?六方协议上的名字王坚是否你本人签的?

  王坚:不予回答。

  胡绪峰:2013年5月15日你是否去过中贵公司?备忘录上王坚的名字是否你本人所签?

  王坚:不回答。

  胡绪峰:2013年6月4日你是不是和李俊将我胁迫到皇冠假日酒店?

  王坚:不回答。

  胡绪峰:你是否收到我给你出具的3670万的欠条?

  王坚:不回答。

  胡绪峰:你总共收到中贵公司多少钱?

  王坚:不回答。

  胡绪峰:你是不是收到中贵公司1000万后将75%股权转让给中贵公司?

  王坚:不回答。

  宏润地产系列案件较多,但本次开庭,可谓历来当事方最多的一次:六方当事人出现在庭上,且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也首次上庭。据早前媒体报道,胡绪峰因突发疾病,前往北京就医,在此期间,其实际控制的国际幸福城项目被人夺走。

  其中关键一环,即王坚将宏润地产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随后又卖给中贵公司。变更中,一份签订于2012年1月10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颇为关键,其所涉双方为胡绪峰和王坚,但双方此后在其他庭审中均认为,上面的签字均非本人所为。

  也因此,2019年3月末,最高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2012年1月10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因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发生股权转让效力,因该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

  最高院的判决书还认为,2013年3月15日的六方协议表明,其中所涉75%股权再次以变更登记的形式质押于中贵公司,其目的是再次融资借款。因向中贵公司借款没有实现,75%股权也没有再变更至中贵公司名下,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仍登记在王坚名下,不能以此确认王坚是受让取得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

  本次再审庭审中,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西安市工商局)在答辩时,大幅开始强调王坚不是真实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变更工商登记是让与担保——这与最高院认定质押担保接近。

  相比早前表述,这一表述明显已经改口。“我们认为还是在搅浑水,这个变更,是虚假资料变更,所谓双方签字都是假的,那个时候两个人都不认识,这怎么发生的?所以根据法律,他就应该彻底纠正这次工商变更,而不是说其他的。”宏润集团方面称。

  而庭审临近结束时,胡绪峰当庭称,早前一二审判决认定仅为瑕疵,有为40亿元套路贷遮挡之意,且该次变更尤为关键。早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国际幸福城项目中,存在疑似套路贷团伙,但当地公安介入调查多年,至今未有结论。其间,部分被指参与者如竺尧江,已经因职务侵占和非法集资被判刑13年。

  (编辑: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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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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