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杭州一法院公开曝光14名“职业放贷人”名单

2020-12-03 14:13:17 银讯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公民之间的资金拆借也成为常态,随之而来的则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大量增长,更是出现了不少专门以借贷为营利目的群体,即“职业放贷人”。

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表示,为了提高对“职业放贷人”的警惕,滨江法院根据浙高法(2018)192 号《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按照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在我院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区情实际,公开曝光14名“职业放贷人” 。

值得关注的是,这14名“职业放贷人” 中除了大多数的自然人外,还有一家公司,即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职业放贷人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往往伴随着高额贷款利率、暴力催收货款、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开曝光职业放贷人,对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和金融法律秩序会带来积极的作用。

以下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的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20 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 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10 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15 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 5 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 3 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 1000 万元以上。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 1、2 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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