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公司因用硬币清偿执行款被罚5万,专家:已是最低罚款额

2021-01-08 14:37:19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乔迟)2020年12月29日,广西北海海城区法院对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决定书写道,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望用四袋硬币到法院清偿执行款,严重妨碍了司法执行工作。

2021年1月4日,海城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披露了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有网友认为罚款5万元的依据存疑,“硬币也是法定货币,为什么说是消极对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认为,该公司故意兑换硬币交纳执行款,已构成“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这种行为妨碍了司法执行,危害了司法权威,有必要对其进行制裁。

公司用硬币还款被处罚

据微信公众号“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20年下半年,北海市的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行为被员工朱某告上法庭,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朱某支付工资34340元。该公司上诉后,北海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9月二审维持原判。但裁判生效后,这家汽车服务公司拒不履行,朱某到海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后,海城法院扣押了该公司的一辆汽车。

2020年12月29日下午,上述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望等人拖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海城法院,称袋中有2万余元硬币,要用硬币清偿执行款。

为此,海城法院对这家汽车服务公司做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限其在2021年1月6日前交纳。决定书中写道,叶某望的“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本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针对此事,海城法院执行局局长武清华于2021年1月6日接受了北海日报的采访。武清华表示,法院此前已要求叶某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并明确告知银行账户,但叶某望故意用硬币清偿执行款,消极对抗执行工作。

武清华指出,之所以认定叶某望“消极对抗”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该公司完全有能力通过纸币、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其他方式还款;二是硬币来源与该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正常关联,法院发现了该公司故意兑换硬币还款的行为。

依据民事诉讼法,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

专家解读:罚款并无不当,5万元已是最低额度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轩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通常情况下,无论日常生活交易还是正常市场交易,都不可能用大量硬币履行金钱偿还义务。从这个角度看,被执行人具有主观恶意,想通过人为刁难妨碍司法执行工作。“就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都是应该受到制裁的。”

对于5万元的罚款数额,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认为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滥用自由裁定权。

谭秋桂称,海城法院罚款金额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对于一家单位来说,海城区法院已经选择了最低额度的罚款金额。”

据北海日报1月6日报道,上述汽车服务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已就海城区法院的处罚结果向北海中院申请复议。1月7日至8日,新京报记者就此事多次致电海城法院,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谭秋桂称,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推定有误,可在复议程序中证明硬币确实是自己库存、没有特意兑换,以此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海城区法院的罚款。

编辑 滑璇 校对 吴兴发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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