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新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顺义患者隐瞒行程案入选

2021-02-02 15:51:09 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新一批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此次编发的5个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核酸检测领域犯罪、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犯罪、疫情流调领域犯罪三个方面,体现了在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违法犯罪所呈现的新类型和新特点。

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去年4月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以来,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从刚开始阶段因不服从防控法令暴力伤医、闯卡冲关、隐匿湖北、武汉旅行史造成传播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到因防控物资暂时紧缺诱发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逐渐转变为现阶段常态下以核酸检测、出入境检验检疫、冷链运输、流行病学调查等为重点环节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出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妨害核酸检测秩序、破坏物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实际危害和潜在危险都很大,行为人有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犯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暴发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司法办案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不误,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7200余人、起诉11200余人,其中,全国共查办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等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类案件135起。

针对近几个月来,全国多地在进口冷冻食品集装箱内壁和外包装样品中检测出新冠病毒,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最高检、公安部强调,根据办案实践看,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的相关案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犯罪:一是进口货物未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秩序,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案件。二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要求与境外携带病毒人员私自接触,造成疫情严重传播风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力筑牢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典型案例详情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330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北京顺义王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王某及其家庭成员租住在顺义区赵全营镇,开办小饭桌提供学生看护、接送和用餐等服务,由王某负责驾车接送孩子上下学。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2月26日,赵全营镇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各村联络人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出村,有发热症状的人要第一时间报告村委会。

1月8日,王某因头疼发热到昌平区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向医生护士否认自己到过顺义高丽营镇等中、高风险地区,导致医院工作人员未将其进行隔离就诊。当日经医院筛查,王某新冠肺炎核酸结果阳性。

在随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王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接排查工作时,王某向流调人员隐瞒真实行程,自称从12月中旬开始待业在家,其间少有外出,否认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到顺义区北石槽镇、高丽营镇、后沙峪镇等多个村庄接送孩子、家庭经营小饭桌、到附近小诊所就医等情况,导致昌平区、顺义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未能及时全面掌握其活动轨迹并确认密接人员。后经疾控部门开展工作,确认王某密接人员共计926人,其中包括经营小饭桌涉及儿童21人,儿童家长23人。截至目前,王某6名家庭成员中,有2名为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普通型,其余4名为无症状感染者。其他密接人员中,有3人(2名儿童,1名儿童亲属)确诊为阳性。

2021年1月11日,顺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商请,顺义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进一步明确侦查方向,依法固定完善相关证据。目前王某正在隔离治疗中,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案例二:黑龙江李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李某,男,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某经贸公司工作。

2020年4月以来,黑龙江省、密山市陆续发布《关于对俄口岸货车定点换装货场实施严格防疫管理的通知》《关于对密山口岸入境人员实行紧急防疫措施的通知》等防控疫情输入的有关规定,要求所有进入口岸工作区和货场作业区人员严格执行二级防护标准,不得与俄罗斯方司机接触,并实行集中隔离居住和行动闭环管控。

2020年11月10日,李某在明知不得与境外人员私自接触的情况下,仍与前来口岸运送货物的俄罗斯货运司机安德烈联系,约定私下见面,转交替安德烈购买的汽车配件,并受高某某委托从安德烈处接收鞋盒、首饰盒、蜂蜜等物品,伴有直接交付现金等行为。随后李某驾车到市区购物、聚餐。11月10日晚,安德烈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11月11日,安德烈交给李某的鞋盒外表面核酸检测结果为双靶标弱阳性。李某的行为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传播危险,致使自身及其42名接触者被密山疾控部门集中隔离管控、多家商铺暂时停业封闭进行消杀处理。

1月17日,密山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法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因此,对于在人员入境、货物进口过程中,违反有关提供检疫报告、按规定入关、对货物消杀等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上海余某、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余某和唐某均为我国赴菲律宾务工人员。2020年8月27日,为有效预防输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我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出通知,要求自菲律宾回国中国公民需持乘机日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申领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后登机。为回国躲避菲律宾疫情,余某、唐某于8月30日、9月3日先后2次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为了违规搭乘飞机回国,9月7日,2人联系中介,分别以1.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伪造的菲律宾圣卢克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以伪造证明向使馆隐瞒疫情,申领了绿色健康码。9月9日,2人乘坐东方航空(600115,股吧)MU212航班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随即被送往隔离点隔离观察。9月10日,2人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后被送往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10月4日,余某、唐某被松江公安分局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1月21日,松江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将余某、唐某移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案例四:江苏刘某等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刘某,江苏某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理。袁某,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员工。周某,江苏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质检部员工。

2020年9月14日,江苏某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向连云港(601008,股吧)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冻尖吻平鲉,共计4个冷冻集装箱。在进口过程中,该公司委托甲公司对进口货物进行储存并办理进入连云港综合保税区的申报手续。委托乙公司作为港口代理,办理进口通关及物流手续。委托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收货人与乙公司货代对接,操作处理进口通关事务。

9月18日,乙公司将该票4个集装箱分流到丙公司。丙公司作为海关监管场站,负责在海关检查期间存放货物、配合海关查验、监管涉案货物。

9月18日上午,连云港海关对1、2号集装箱货物取样进行新冠病毒检测。当天下午,丙公司员工周某在明知该票货物新冠病毒检测结果尚未作出,海关尚未下达放行指令,不得向货主及其代理人交付涉案货物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作为提货唯一凭证的出门证,将之交付给犯罪嫌疑人袁某。

犯罪嫌疑人刘某、袁某在明知该票货物新冠病毒检测结果尚未作出,海关尚未下达放行指令,不得提取涉案货物的情况下,使用违法开具的出门证,安排司机将未取样送检的3、4号集装箱提走,并拆箱在甲公司冷库堆放。最终该票货物因新冠病毒抽检结果呈阳性被全部销毁。司机、搬运工等多人因接触该批货物被隔离,后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该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立案,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1年1月14日,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三、妨害公务案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严格落实各项措施要求,保障检测秩序,维护人员流动监控、医护人员保护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是及时阻断疫情传播、确保防控秩序有条不紊的关键。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适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辽宁林某彬、林某祥妨害公务案

林某彬、林某祥系父子关系。

2021年1月1日,按照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相关地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沈阳市皇姑区某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皇姑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宋某某在该核酸检测点执勤。当日8时20分许,该社区居民林某彬在排队等候检测时因插队引起其他群众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时,林某彬非但不听劝阻,反而与其子林某祥在明知宋某某系执勤民警的情况下,一同对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宋某某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

当日,林某彬、林某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检察官批评教育,林某彬、林某祥表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月8日,皇姑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二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林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林某彬有期徒刑十个月。

编辑 马浩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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