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程维妙 顾志娟)近年我国债市“零违约”神话被打破,债券违约潮中约七成违约发生在民企身上,部分大中型民企违约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冲击。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建立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以有效防范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
对于近年民企陷入债务困境事件频发,郭新明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且融资风险溢价较高;二是公司治理不完善,离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差甚远;三是过度追求短期利润,风险意识淡漠。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主要通过《公司法》实现,主要法律安排包括公司事务透明性原则、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破产清算的强行规则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还存在一些明显不足。
“从国际经验看,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在国际上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日本、美国、德国三个国家的经验尤其值得借鉴。”郭新明举例称,如在德国,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会积极参与到企业内部治理中去,并向企业派出监事,通过相机治理等方法影响企业的财务经营和决策管理者的任免。
由此,郭新明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会议制度仅存在于公司破产清算阶段,例外情形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但也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实践中,不少大中型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远高于50%,股东权益已经明显少于债务。在企业资产负债率极高的情况下,股东治理有必要让位于债权人治理。“建议探索建立公司负债率过高情形下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设置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允许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成立债委会。”郭新明表示。
他阐述称,在重大事项决定之前,公司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通报重大事项内容,债权人若有异议可以提出讨论,再交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形成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同时,借鉴美国、德国经验,允许债权人在公司出现较大经营危机时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接管公司事务,以及时做出正确应对措施。
二是建立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制度。虽然债权人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的重大事项也关乎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就其所占有的债权比重对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投票,通过列席股东大会制度,加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深度,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提升公司各项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的合理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是明确法人人格否认相关诉讼由公司内部人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可参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关规定,明确在债权人提起的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由相关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顾志娟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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