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黄胶税公〔2021〕01号
王金宝(370223********0436)、张海霞(370223********0460):
你们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我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们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青黄胶税通〔202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胶南税务所
2021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胶南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黄胶税通〔2021〕17号王王金宝(370223********0436)、张海霞(370223********0460):
事由:王金宝(370223********0436)因与朱方敏借贷纠纷一案,未履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0211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11执1003号执行裁定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王金宝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890号00房产一处(该房产共有人张海霞370223********0460,不动产权证号“市2011102171),因无人应价流拍,流拍价人民币789773.00元,法院依据申请人朱方敏的申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据(2020)鲁0211执恢66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该房产以物抵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王金宝、张海霞作为房产原产权所有人,未依法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通知内容:王金宝应申报缴纳房产交易环节增值税13742.25元、城建税480.98元、教育费附加206.1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7.42元、个人所得税40749.80元、印花税98.70元,土地增值税66983.85元;张海霞应申报缴纳房产交易环节增值税13742.25元、城建税480.98元、教育费附加206.1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7.42元、个人所得税40749.80元、印花税98.70元、土地增值税66983.85元,税款总计:244798.26元,限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公地点: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西海岸新区政府西部办公楼东北附楼一楼)报送相关资料,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你们对以上纳税事项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胶南税务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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