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杀害女婿及其父母被改判死缓,四川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

2021-05-13 14:33:11 新京报 

岳父杀害女婿及其父母案将启动再审。5月13日,新京报记者从被害人近亲属一方代理律师侯士朝处获悉,已于昨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接到通知。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女婿邹某及其父母邹某海、杨某芬,致被害人邹某、杨某芬当场身亡,被害人邹某海抢救无效身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志军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志军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依据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对于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说法,邹、杨两家近亲属表示,他们并未出具过谅解意见,出具谅解意见的是张志军的女儿张某,他们对张某出具谅解意见均不知情。

2021年4月23日,邹、杨两家近亲属委托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在申诉书中表示拒绝谅解张志军,希望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处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杨某芬家属杨女士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希望法院再审可以对社会公开全过程,还被害人家属公道,还死者公平。新京报记者多次联系张志军女儿张某,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张某与邹某一家三口合照。受访者供图

最新进展:四川省高院启动再审

受害人杨某芬家属杨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4月23日,邹某海与杨某芬的亲属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张志军被改判死缓的刑事判决,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处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

杨女士称,在二审判决书中,改判的依据中有一点是张志军获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但经邹、杨两家近亲属了解,他们并未出具过谅解意见,出具谅解意见的是张志军的女儿张某,他们对张某出具谅解意见均不知情。

邹、杨两家近亲属均在《申诉状》中表示,张某是凶手张志军的女儿,女儿谅解父亲貌似情理之中,但是,张某与邹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二人均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而且,张某不是被害人杨某芬、邹某海的近亲属,邹、杨两家在申诉状中再次重申,拒绝谅解张志军,希望对其严惩。

杨女士介绍,被害三人的骨灰现在仍在公主岭市殡仪馆寄放,一直没有安葬,“因为张某和邹某没有离婚,张某需要出面签字处理后续的安葬事宜。”

4月30日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岳父杀害女婿全家案”发布情况通报称,法院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审理。

5月13日,新京报记者从被害人近亲属一方代理律师侯士朝处获悉,已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上述决定书显示,5月6日,四川省高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受害人邹某与其母杨某芬、父邹某海两方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 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受害人杨某芬家属杨女士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希望法院再审可以对社会公开全过程,还被害人家属公道,还死者公平。

案件回顾:岳父杀害女婿及其父母,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四川省高院2020年10月28日下达的二审判决书披露,2017年6月,张志军与其妻姚某英为照顾女儿张某待产,从河北省保定市到四川省彭州市与女儿张某、女婿邹某共同生活于四川省彭州市,同年7月28日,张某生育一女邹某某后,邹某因琐事与妻子张某、岳母姚某英关系不睦,并于同年10月22日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又于2017年11月、2018年12月两次起诉离婚。

2019年1月10日晨,张某去上班后,张志军与姚某英在家中照看外孙女邹某某。10时许,邹某与其母杨某芬、父邹某海不期而至,且邹某、杨某芬进屋后即上前抢夺姚某英手中抱着的婴儿,双方发生抓扯。张志军上前阻止被邹某海推开后,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喝止邹某等人,未果,即持刀分别向邹某、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又向邹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某、杨某芬当场死亡。

作案后,张志军拨打110投案未果,遂通知正在上班的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接报后赶到的民警挡获。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某、杨某芬当场身亡,被害人邹某海抢救无效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最后判处张志军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张志军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四川省高院认为,张志军作为曾有从军经历的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持利刃连续捅刺邹某、杨某芬胸部数刀,捅刺邹某海胸腹部一刀,致三人先后死亡,张志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具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实际后果,因此不予采纳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

另外,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基于以上理由,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实习生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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