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7月上旬两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外,安徽建工在7月底再次被列为被执行人。笔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对于安徽建工而言,被执行、遭处罚可谓“接踵而来”。
再被执行150多万 今年累计被执行近2000万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建工)于2021年07月29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渝0243执2374号,执行标的1509700。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需要注意的是,同在7月份,安徽建工另外有两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1年07月05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皖0303执1690号,执行标的为779699。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3执1690号,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789895.7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另外,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1年07月13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皖05执725号,执行标的为16794250。
除了上述案件外,笔者注意在,在今年上半年,安徽建工还因牵涉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被法院冻结、划扣存款。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3执658号显示,常州市东大建设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民终4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夜间施工违规、违反消防法等 今年多次领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建工今年以来除了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外,还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对于安徽建工而言,今年以来除了多次被被执行信息缠绕外,还多次踩监管红线被处以行政处罚。
7月12日,信用中国显示有关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则行政处罚即汕环执罚﹝2021﹞198号。该处罚显示,“经2021年6月7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龙湖分局检查,发现你司承建的汕头市东海岸新城新溪片区韩津路中海悦江府项目一标段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此次施工作业违反了《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管理的通告》(汕市环〔2021〕195号)规定的禁止施工作业时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管理的通告》(汕市环〔2021〕195号)等证据为凭。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根据《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第六类第5项第1点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元整(¥7000.00)。”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
(图片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6月8日,据信用中国,2021年06月02日,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王珺玮、李隆对位于海淀区建材城西路16号的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地下一层车库内无水带、水枪,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1份、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
5月1日,安徽建工被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除的行政处罚即绩城管行执罚决字﹝2021﹞18号显示,安徽建工因施工环境噪音干扰周围居民,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被罚款5000元。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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