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健康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 去年曾被法院裁定冻结680万元

2021-08-12 14:30:00 和讯网  陈述一

  继去年被法院裁定冻结部分银行存款后,近期,澳洋健康(002172,股吧)因买卖合同纠纷再被法院裁定部分银行存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象屿(600057,股吧)化工有限公司、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玛利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2民初10244号,申请人江苏玛利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化工有限公司、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澳洋健康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  去年曾被法院裁定冻结680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化工有限公司、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澳洋健康亦被法院裁定冻结部分银行存款,并且该冻结在今年二月份才被解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炽炬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582民初12126号,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鲁0785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高密市炽炬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澳洋健康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  去年曾被法院裁定冻结680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笔者注意到,澳洋健康与纺织公司的纠纷不止一家,还包括高密市正宏纺织有限公司。

澳洋健康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  去年曾被法院裁定冻结680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2116高密市正宏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苏0582民初12116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双方存在关于粘胶短纤维的口头买卖合同、参考市场价格事先约定粘胶短纤维单价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正宏公司的付款和被告澳洋公司的交货情况,可认定双方的交易习惯是由原告正宏公司先付款被告澳洋公司再供货。2019年原告已支付了货款1280万元,加上2018年结余的账面余额822.12元,被告应按约交付12800822.12元的货物给原告,但被告仅交付11027663.15元的货物,尚余1773258.97元货物未交付原告。因被告澳洋公司迟延履行义务,原告于2020年3月22日发出《联系函》,陈述了催货的情况,并写明“贵司至今未能解决发货问题,如贵司愿意协商解决,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我司律师联系”,被告于2020年4月2日签收《联系函》后,未及时与原告联系,原告又于2020年4月16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于2020年4月18日签收。上述情况可认为被告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以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口头买卖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被告签收《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时间2020年4月18日。

澳洋健康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  去年曾被法院裁定冻结680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而被告澳洋公司抗辩称其未收到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原告提供的快递单回执、快递签收查询情况足以证明签收情况,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归还收取的未履行部分的货款给原告,逾期归还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正宏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正宏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密市正宏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订立的原告高密市正宏纺织有限公司已付款、被告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发货部分的粘胶短纤维口头买卖合同于2020年4月18日解除;二、被告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密市正宏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773258.9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73258.9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澳洋健康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  去年曾被法院裁定冻结680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天查眼数据,今年以来,澳洋健康作为被告牵涉多起合同纠纷。

澳洋健康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  去年曾被法院裁定冻结680万元

  (图片来源:天眼查)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2日,并于2007年9月21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主营业务为健康医疗业务、化学纤维业务。需要注意的是,今年6月份,澳洋健康公告拟以17.4亿元的现金价格出售占其营收近40%并且连续两年亏损合计超8亿元的化学纤维业务,以便集中精力发展医疗健康业务。

  

(责任编辑:孙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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